亚康股份: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1 21: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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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名下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特定证券。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
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
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
第十九条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
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生
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
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
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及修订,自董事会批准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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