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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安凯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芳、刘杰(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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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会议召开二
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
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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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
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广州
市黄埔区博文路 107 号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
董事长 NORMAN SHENGFA HU(胡胜发)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
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五)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36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88,998,22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160%(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数量 3,632,165 股,下同)。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136 名,代表股份 47,470,6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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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
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其他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据此,在本次会议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68,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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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36,16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6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68,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66,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7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23%;反对 249,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5%;弃权 52,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关于 2025 年度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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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8,72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2,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72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05%;反对 253,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2%;弃权 72,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
关联股东 NORMAN SHENGFA HU(胡胜发)与其一致行动人安凯技术公
司、浙江武义凯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凯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凯
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关于 2025 年度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6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74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65%;反对 244,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5%;弃权 57,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八)《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93,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1,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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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693,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74%;反对 295,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91%;弃权 61,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5%。
关联股东 NORMAN SHENGFA HU(胡胜发)与其一致行动人安凯技术公
司、浙江武义凯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凯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凯
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九)《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19,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94,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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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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