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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
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
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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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
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
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方
法等内容,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5 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 B 座 9 层公司会议
室召开;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平
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
致。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2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台。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16,939,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2%;反对 1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弃权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16,938,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9%;反对 1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316,938,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9%;反对 1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316,937,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6%;反对 16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5)《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316,845,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6%;反对 2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3%;弃权 4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316,923,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1%;反对 16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弃权 2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7)《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 315,997,6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1%;反对 1,10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3%;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8)《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315,934,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2%;反对 1,16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8%;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9)《关于 2025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 316,903,7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8%;反对 19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10)《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 316,869,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2%;反对 23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9%;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11)《2024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316,824,2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8%;反对 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弃权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12)《2024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316,828,2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0%;反对 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弃权 5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上述第(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
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