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通医疗: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1 19: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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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并行使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
其他各项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
部合署办公。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三)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本细则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公司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
司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
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
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
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
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
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
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期限。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
要档案,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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