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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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10978
致: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
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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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
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
产业园春兴路 5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为 49,994,8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6106%,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 9,627,1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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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4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0,367,6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79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4 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 2,813,0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60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包括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
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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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1,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0%;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9,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6%;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二)《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1,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0%;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9,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6%;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三)《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1,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0%;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9,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6%;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四)《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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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1,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6%;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9,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82%。
(五)《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1,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6%;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9,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82%。
(六)《关于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1,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6%;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9,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82%。
(七)《关于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1,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6%;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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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9,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82%。
(八)《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1,8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0%;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10,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4%;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33%。
(九)《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2,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6%;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10,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十)《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1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6%;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9,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2%;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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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81,9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7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
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1,9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69%。
(十二)《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0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6%;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8,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7%;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75%。
(十三)《关于新增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0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8,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82%。
(十四)《关于新增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0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6%;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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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8,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7%;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75%。
(十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1,8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0%;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10,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4%;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33%。
(十六)《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1,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9,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2%;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十七)《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1,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9,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2%;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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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1,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0%;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9,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6%;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十九)《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91,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9,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2%;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议案十五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取得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属
于普通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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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庞 景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沈真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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