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普特: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22: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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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212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38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212 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普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告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5-01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统称“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
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
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A栋12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9人,代表股份数为44,532,17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75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
代表股份数为39,232,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851%;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61人,代表股份数为5,299,55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590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61人,代表股份数为5,305,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61%。以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均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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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 3: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4: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5: 关于 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 6: 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议案 7: 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议案 8: 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9: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 10: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 11: 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 1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12.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2.02:关于修订《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议案 12.03:关于修订《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议案 12.04:关于修订《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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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1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议案 13.01:关于选举黄治家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3.02:关于选举刘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3.03:关于选举 CHENGXUEPING 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议案 13.04:关于选举刘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3.05:关于选举黄淮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14.01:关于选举刘雪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4.02:关于选举张嶂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4.03:关于选举付松年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4,48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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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47,528 股,弃权 0 股。
   议案 2: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44,479,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15%;
反对 52,745 股,弃权 0 股。
   议案 3: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4,479,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15%;
反对 52,745 股,弃权 0 股。
   议案 4: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44,479,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15%;
反对 52,745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58,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9%;反对 52,745 股,
弃权 0 股。
   议案 5:关于 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44,48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932%;
反对 47,528 股,弃权 0 股。
   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同意 18,994,8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576%;
反对 65,245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45,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15%;反对 65,245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黄治家、黄淮、CHENGXUEPING(成学平)、刘健、刘明已回避
表决。
   议案 7: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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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44,466,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534%;
反对 65,245 股,弃权 0 股。
   议案 8: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2,090,7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312%;
反对 59,528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51,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2%;反对 59,528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黄治家、黄淮、CHENGXUEPING(成学平)已回避表决。
   议案 9: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44,467,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546%;
反对 64,745 股,弃权 0 股。
   议案 10: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44,470,1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06%;
反对 62,045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48,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18%;反对 62,045 股,
弃权 0 股。
   议案 11: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44,476,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53%;
反对 55,528 股,弃权 0 股。
   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逐项表决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12.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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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44,473,3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79%;
反对 58,784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12.02:关于修订《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同意 44,473,3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79%;
反对 58,784 股,弃权 0 股。
    议案 12.03:关于修订《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同意 44,473,3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79%;
反对 58,784 股,弃权 0 股。
    议案 12.04:关于修订《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同意 44,468,1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562%;
反对 64,001 股,弃权 0 股。
    议案 1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13.01:关于选举黄治家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4,380,78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票数的 99.66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71,61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票数的 97.3754%。
    议案 13.02:关于选举刘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4,370,78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票数的 99.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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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61,61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票数的 97.1872%。
  议案 13.03:关于选举 CHENGXUEPING 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同意 44,370,78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票数的 99.6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61,61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票数的 97.1872%。
  议案 13.04:关于选举刘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4,386,82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票数的 99.67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77,6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票数的 97.4892%。
  议案 13.05:关于选举黄淮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4,366,78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票数的 99.6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57,61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票数的 97.1118%。
  议案 1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14.01:关于选举刘雪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4,370,78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票数的 99.6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61,61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票数的 97.1871%。
  议案 14.02:关于选举张嶂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4,380,40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票数的 99.65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71,23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票数的 97.3683%。
  议案 14.03:关于选举付松年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4,370,78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票数的 99.6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61,61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票数的 97.1871%。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超出上述事
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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