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
件。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会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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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称“重
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办法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
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
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
和不确定性。
本办法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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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
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
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
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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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十四条 证券法务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证券法务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
关系管理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
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的财
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
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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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
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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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
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
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
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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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
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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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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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本办法
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使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
第六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等对重大信息负有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等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法务部在信息披露事务中具有主要责任和义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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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
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
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
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办法及信息披露的内
部报告办法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公司知悉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
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
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大事件尚处
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四十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
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
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四十一条 已披露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
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等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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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
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办法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
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八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
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
核范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直至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
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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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