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披露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法务部为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公司的内幕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汇总、自查,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单位、部门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部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部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制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
件二),并依照规则要求,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之间的流转,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
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分、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
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分、子公司。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
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
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身份证 内幕信 登记时 填报人
知情人姓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号码 息内容 间 签字
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知 悉
内幕信息 身 份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内 幕 内幕信 登记时
知情人姓 证 号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人
号 信 息 息内容 间
名 码 地点 方式 阶段
时间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填表人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
增加内容;
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告、电子邮件等。
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