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21: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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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博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博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度对下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公司大额资金往来;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八)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
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
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
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及报告等,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
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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