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力科技”、“公司”)委托,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
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
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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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考核办法》,并将该《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关于核查<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草
案)》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发布《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六)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内部通过公告张贴的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至 2025 年 5 月 7
日。
(七)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发布《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计划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八)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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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九)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
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十)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 2025 年 5 月 20 日为授予日,授予 81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310 万股,
授予价格为 5.54 元/股。
(十一)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授予 81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310 万股,授予价格为 5.54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一)根据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根据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及公司同日发布的《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 2025 年
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在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
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
述情形,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一)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授予 81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310 万股,授予价格为 5.54 元/股。
(二)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授予 81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310 万股,授予价格为 5.54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颜克兵 周德芳
张豪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