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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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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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520 第 0452 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阿阿胶”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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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5年4
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告编号:2025-28)
《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上午9:30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
(三)网络投票时间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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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10人,代表股份数为301,613,81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6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5人,
代表股份数为217,67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809%;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655人,代表股份数为83,940,94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55%。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708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东及授权代表共53人,代表股份数为676,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
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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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 《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2: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4: 《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5: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6: 《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议案7: 《关于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议案8: 《关于 2025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
议案9: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10: 《关于 2025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议案11: 《关于补选于晓辉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议案12: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议案13: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
稿)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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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4: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1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6 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 12、
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作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同时不接受
其他股东委托投票。上述全部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独
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
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
计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301,443,5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35%;
反对 106,529 股,弃权 63,7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4,447,172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87%;反对 106,529 股,弃权 63,775
股。
议案 2:《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01,443,1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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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06,529 股,弃权 64,1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4,446,772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83%;反对 106,529 股,弃权 64,175
股。
议案 3:《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01,441,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27%;
反对 108,629 股,弃权 64,1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4,444,672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58%;反对 108,629 股,弃权 64,175
股。
议案 4:《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299,794,7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969%;
反对 1,039,329 股,弃权 779,749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798,398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8502%;反对 1,039,329 股,弃权
议案 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301,485,1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73%;
反对 71,129 股,弃权 57,5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4,488,772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479%;反对 71,129 股,弃权 57,575 股。
议案 6:《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同意 84,408,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26%;
反对 174,280 股,弃权 35,0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4,408,121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26%;反对 174,280 股,弃权 35,075
股。
议案 7:《关于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281,432,6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3089%;
反对 20,141,978 股,弃权 39,194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4,436,30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6.1501%;反对 20,141,978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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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8:《关于 2025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
同意 300,674,8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887%;
反对 123,580 股,弃权 815,349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3,678,54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904%;反对 123,580 股,弃权 815,349
股。
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98,497,0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666%;
反对 1,046,828 股,弃权 2,069,92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1,500,723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3167%;反对 1,046,828 股,弃权
议案 10:《关于 2025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同意 301,495,9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09%;
反对 97,780 股,弃权 20,0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4,499,621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07%;反对 97,780 股,弃权 20,075 股。
议案 11:
《关于补选于晓辉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99,468,9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889%;
反对 2,070,292 股,弃权 74,5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2,472,609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4652%;反对 2,070,292 股,弃权 74,575
股。
议案 12:《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
同意 294,785,7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7362%;
反对 6,759,654 股,弃权 68,3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789,44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1.9307%;反对 6,759,654 股,弃权 68,375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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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3:《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
稿)的议案》
同意 294,783,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7353%;
反对 6,762,154 股,弃权 68,3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786,94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1.9278%;反对 6,762,154 股,弃权 68,375
股。
议案 14:《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 294,784,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7357%;
反对 6,762,154 股,弃权 67,3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787,94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1.9289%;反对 6,762,154 股,弃权 67,375
股。
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294,782,8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7352%;
反对 6,769,354 股,弃权 61,5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786,54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1.9273%;反对 6,769,354 股,弃权 61,575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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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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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项颂雨:
侯玉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