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2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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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3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本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遵照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支持并协助公司董事会依法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监事
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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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以及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下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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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行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二)其他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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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并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总额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其他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
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
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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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此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
有效,并根据情况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并阐明会议议题及议案内容。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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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阐明会议议题及议案内容。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后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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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公司应根据股东会审议提案的要求发布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
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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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监事会分别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选举 2
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条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
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
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
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会拟选举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
事席位数。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
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
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三)在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三个类别进行投
票时,每个类别中所投出的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其在该类别中最大有效表决权票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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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
终确定。
                  第五章 股东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股东应由其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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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者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者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者其代理人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者其代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签到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章 会议议事程序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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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议案或者事项的顺序进行审议。会议
主持人或者提出提案一方的代表或者召集人指定宣读提案的人,应对该提案作必要
说明或者发放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发言
   (一)要求在股东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登记日向董事会申请登记;
   (二)发言顺序根据会议议程确定,对同一审议事项发言者,按照登记时间顺
序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应在登记发言者发言之后经会议主持人允许方可发言;
   (三)多名临时发言者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
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
   (四)临时发言者可即席发言或者到发言席发言;
   (五)股东发言时间长短和次数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程在开会前宣布;
   (六)股东违反本条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者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六条    股东质询
   (一)股东可就议题提出质询;
   (二)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者指定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
   (三)股东就同一问题提出重复质询的,会议主持人可要求质询者减短质询时
间;
   (四)有下列情形时,会议主持人可拒绝回答,但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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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八章 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关联交易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
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制作表决票,表决票应当详细列示表决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会表决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并不得对表决附加任何条件。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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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会议决议及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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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
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召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
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需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做出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应在股东会
决议上签名。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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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公司律师出席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
律意见应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需要董事会实施的事项,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
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需要监事
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将股东会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执行结果。
                   第十一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二章 会场纪律
   第六十一条    召开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授
权委托代理人、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
会议召集人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
要求其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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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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