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盛制药: 方盛制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2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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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已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
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
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
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
选董事。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为候选人当选的前提条件,公司
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最终应选人数范围内的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
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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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
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
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
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董事候
选人。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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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
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当选
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
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会上选举填补。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席董事进行选举。
以上表决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
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
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
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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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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