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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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于 2025
年 5 月 10 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会议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
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
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8 号百家汇社区 20 栋 5 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傅和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共计 191,799,04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581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1 名,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2,725,83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2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
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上述议案 8 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 6-8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
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合并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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