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先锋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锋精科”)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
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发布《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00 召开。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
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
日的 9:15-15:00。
(四)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均为截
至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19,147,4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4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
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6、8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且不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针对列入本次股东会议
事议程的 10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67,29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3416%;反对 72,46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66,29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3409%;反对 69,46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67,29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3416%;反对 68,46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67,29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3416%;反对 68,46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关于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66,29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3409%;反对 69,46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409,498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2%;反对 97,068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216,9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93%;反对 97,068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7)《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35,342,9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43%;
反对 97,2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2%;弃权 5,067,307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65%。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613,22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1220%;反对 130,86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优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靖江优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29,1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258%;反对 130,86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2%;弃权 5,855,077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130%。
(9)《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465,50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1413%;反对 126,98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924,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659%;
反对 123,2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1%;弃权 5,857,3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810%。关联股东游利、XUZIMING、连
云港英瑞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靖江优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靖江
优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靖江优立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李镝回避表决。本议案获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股 5%以上普通股股东:同意 104,144,978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100%,反
对 0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0%,弃权 0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0%。
持股 1%-5%普通股股东:同意 28,774,886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100%,反对 0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0%,弃权 0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0%。
持股 1%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7,489,634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98.7075%,
反对 97,068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1.2792%,弃权 1,000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0.0133%。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201,047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79.7441%,
反对 50,068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19.8591%,弃权 1,000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市值 50 万以上普通股股东:同意 7,288,587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99.3592%,
反对 47,000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0.6408%,弃权 0 股,占该类别股份数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