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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呈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和科技”)的委托,指派郭佳、朱瑞琪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呈和科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呈和科技董事会召集,呈和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
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呈和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6501 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呈和科技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和呈和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呈和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呈和科技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
的股份总数 68,000,000 股,占呈和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273%(截至股
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35,327,698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库存股 2,844,565
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呈和科技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数 148,098 股,占呈和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18%。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呈和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
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呈和科
技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呈和科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
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68,144,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
反对 3,9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68,144,5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68,144,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
反对 3,9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68,144,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4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68,144,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
反对 3,9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决结果:
同意 68,145,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45,0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1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3%;弃权 0 股。
同意 144,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73%;
反对 3,9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7%;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73%;反对 3,9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7%;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赵文林、上海科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众呈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回避表决。
同意 68,144,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4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68,147,5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47,5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68,144,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
反对 3,4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44,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反对 3,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呈和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和呈和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