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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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
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年年度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5年4月28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
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
月20日15:00在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198号山金金融广场B座举行;网络投票时
间为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
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
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64 人,代表股份 50,192,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787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情况:
同意50,1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470%;
反对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2%;
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8%。
表决情况:
同意50,1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470%;
反对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2%;
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8%。
表决情况:
同意50,1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470%;
反对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2%;
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8%。
表决情况:
同意50,1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390%;
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42%;
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8%。
表决情况:
同意50,1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392%;
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42%;
弃权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7,0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713%;
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孙建鸣、孙凯君、上海罗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罗
景投资中心已回避表决):
同意1,69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8835%;
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437%;
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69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8835%;
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0,1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68%;
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60%;
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72%。
表决情况:
同意50,1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454%;
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80%;
弃权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6%。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0,1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390%;
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42%;
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7,0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699%;
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0,0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041%;
反对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693%;
弃权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7,0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6184%;
反对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孙建鸣、孙凯君、上海罗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罗
景投资中心已回避表决):
同意1,70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2353%;
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9918%;
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7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353%;
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0,1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388%;
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42%;
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7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10、12系特别决议议案;议案6、11涉及
到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5、6、9、10、11系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
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