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录: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19: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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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地行使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依照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本规则及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处理日常工作,履行《公司章
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依照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规
则及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证券投资部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决定投资计划外单笔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宜;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
作出决议;
  (十八)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
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等;
  (十九)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
的机制;
  (二十)审批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自主变更方案,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
股东会审议:
  另,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时在变更生效
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专项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十一)批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十二)决定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或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规定和企业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
部分职权授予经理层。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以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中“应披露的交易及关联交易”等相关条款规定的披露标准为原则,公
司发生的相关交易类别若未达到规定披露标准,则董事会可进行授权,若达到规
定披露标准,则不得进行授权。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
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每次会议由责任部门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电话、
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列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临时会议根据
需要在开会前三天通知召开。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
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邮件方式或所有其他董事都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
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案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董事会职权范围、基本
内容合法、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提案应当列为当次董事会议题,并制作
成正式议案。对形式审查不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否决或退回修改。除紧急情况外,
提案内容应当与会议通知同时印发全体董事。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标明议案题目并提供完备的支撑材料;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董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日期。
  第三十二条 遇有董事长认为特殊紧急的情形,董事长可以任何有效、可行
的方式通知举行董事会临时会议。此类会议只能由董事长召集。此时,如果两名
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并书面要求延
期举行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如果超过半数的董事同意举行会议,则董事长可以决定如期举行会议或延后
举行;决定如期举行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记载并披露独立董事关于资料不充分、
建议延期举行的意见。如果没有获得到会董事超过半数的同意,董事长应当决定
延期举行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董事亲自现场出席或同步音像传输
的方式举行。临时会议可以董事亲自出席或通讯(包括电话、传真、互联网及其他
图文数据传输等)方式举行。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
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规定期
限内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五条 审议下列事项的,董事会必须举行现场会议: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及担保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议以上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除上述事项以外,董事长可以就其他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决定举行通讯会议,
进行通讯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责任部门征集会议提案。在定期会议
召开前十日和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送达责任部门的提案,可以列为该
次会议议题。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依法及本规则举行。董事会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受托人的受托事项;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对议案表决意向的要求;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
  受托人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并应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被代理董事的权利。每名受托成员不能同时接受二名以上成员的委托。
  第三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三十九条 未兼任董事的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接受咨询或者提供咨询
意见。
  第四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议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所议事项如与董事有关联关系,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回避表决董事不参与表决,不计入法定人数。
  涉及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的,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议案时应当遵循如下程序规则:
  (一)主持人指定陈述议案人员;
  (二)陈述人解释说明议案内容,有关列席人员补充说明;
  (三)董事发表意见,要求有关人员进一步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主持人、
应当按新议案重新审议。
 第四十四条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五条 主持人认为讨论已经充分时,可以提示董事会秘书向会议宣读
董事会决议草稿,董事可以就草稿措辞提出修改。
  董事长认为与会董事对决议草稿的意见已经充分发表,可以决定对提案逐一
进行表决。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董事以举手或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应由到会董事在会议决议上亲笔签署,
临时会议决议可以由董事在现场亲笔签署,也可以传真方式签署决议。以同步音
像传输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如果不能及时在决议文本上亲笔签署,则应委托一位
董事代为签署。董事在决议上的签字,不得附加任何陈述性文字。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在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基础上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审慎行使
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或受委托的责任部门工作人员作出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有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会议记录应记载
议事过程和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受托人)姓
名;
  (五)会议议程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弃权的票
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会议结束时,与会董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与会董
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
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
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既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理人
出席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能免除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指定的决议执行责任人(或单位、部门)应确保决议事项
准确、完整、合法的予以落实,并向董事会汇报实施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督促。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经营管理调度会、搜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
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长和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和全体董事汇报决议执行情况,并建议董事长或董事会采
取有关措施,促使董事会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会审批
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与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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