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25-36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61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临时)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事项已获得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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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获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
的公告》,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徐
工机械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3 年 4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及《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3 年 3 月 24 日至 2023
年 4 月 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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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
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
的全部事宜。
(五)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临时)、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临时)、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七)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临时)、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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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临时)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查,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61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88.1052 万股,占公司当
前总股本的 0.29%。具体如下: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
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3。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 2023 年 5 月 23 日,
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
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足解除限售条件。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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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
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的。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①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且不低于同
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苏亚审2024800号)
首次授予的限
②2023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3亿元,且不低于同行 :
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
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1、考核期内,公司2023年
③2023年度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度的净资产收益率为
利润的30%。
注:①上述“净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均水平,符合该项业绩考
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发行
核指标。
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涉及股权融资的事项,则新增加的净资产 2、公司2023年度的净利
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润为5,326,470,288.96元,
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符合该项业绩考核指标。
例高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30%,符合该
项业绩考核指标。
综上,公司层面业绩符合
前述考核指标要求,满足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格的1,623名激励对象中,
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合格”、“ 1,616人个人层面绩效考
不合格”2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 评结果为合格,当期个人
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 层面可解除限售系数为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见下表: 100%;7人个人层面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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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当期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系
解除限售系数 100% 0% 数为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及 1,616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并对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本次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
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000
人,2023 年 3 月 24 日至 2023 年 4 月 2 日,经公司内部公示的激
励对象总人数为 1,756 人;此后 24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或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董事会对公司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拟向上述
激励对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调整至预留部分。经调整,公
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1,732 人,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9,890,360 股调整为 109,219,000 股,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271,300 股调整为 8,942,660 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总量不变。
(二)2023 年 5 月 5 日,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第九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732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09,219,000 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3.09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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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后,在后续资金缴纳
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 1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
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4 万股,故公司向 1,731 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了 109,179,000 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保持不变。
(三)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临时)、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及 2023 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将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皆调整为 2.76 元/股。
此外,鉴于首次授予的 4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 13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次授予的 17 名激励对象违反相关规
定,首次授予的 12 名激励对象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
公司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予部分回购注销 48.41 万股。
(四)从前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至今,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的原激励对象中,有 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公司
原因被动离职,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违
反相关规定,1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2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主动离职、7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评结果不
合格,公司需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63.4067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187.3667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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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 76.04 万股。
综上,合计 1,616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3,388.1052 万股。
除以上变化及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
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共计 1,616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88.1052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9%。可解除限售得名单及数量情
况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首次授予获授的限制 占已获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万股) (万股)
陆川 董事、总裁 110 36.6667 1/3 73.3333
孙建忠 副总裁 70 23.3333 1/3 46.6667
王庆祝 副总裁 70 23.3333 1/3 46.6667
刘建森 副总裁 70 23.3333 1/3 46.6667
宋之克 副总裁 70 23.3333 1/3 46.6667
蒋明忠 副总裁 70 23.3333 1/3 46.6667
孟 文 副总裁 70 23.3333 1/3 46.6667
单增海 副总裁 70 23.3333 1/3 46.6667
于红雨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70 23.3333 1/3 46.6667
费广胜 董事会秘书 70 23.3333 1/3 46.6667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
业务人员(共计 1,606 人)
合计 10,164.30 3,388.1052 1/3 6,776.1948
注: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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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
划》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61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3,388.1052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9%。本次拟解除限
售的 1,616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合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上述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616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在其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层面
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
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616 名激励对象共计 3,388.1052 万股限制性
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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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可以对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司需按《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徐工机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
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
按照《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决议;
(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决议;
(三)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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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机械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
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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