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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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080 号
致: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苏博特”)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根据 2025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于指定披露媒体的《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
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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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开始。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
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上述所有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
进行计票、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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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21,127,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3%;
反对 22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6%;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21,257,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0%;
反对 22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6%;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221,257,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0%;
反对 22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6%;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221,257,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0%;
反对 22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6%;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21,256,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7%;
反对 22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6%;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8,983,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167%;反对 227,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7760%;弃权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307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221,257,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0%;
反对 22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6%;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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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221,085,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2%;
反对 444,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5%;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8,811,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304%;反对 444,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5165%;弃权 44,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53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221,017,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8%;
反对 511,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9%;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8,744,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1005%;反对 511,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7464%;弃权 44,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53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58,092,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63%;
反对 232,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2%;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018,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365%;反对 232,4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7934%;弃权 49,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701%。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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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8,093,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2%;
反对 230,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3%;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020,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423%;反对 230,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7876%;弃权 49,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701%。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 221,293,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3%;
反对 230,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020,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423%;反对 230,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7876%;弃权 49,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701%。
同意 221,293,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3%;
反对 230,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020,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423%;反对 230,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7876%;弃权 49,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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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8,093,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2%;
反对 230,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3%;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020,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423%;反对 230,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7876%;弃权 49,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701%。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 58,093,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2%;
反对 230,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3%;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020,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423%;反对 230,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7876%;弃权 49,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701%。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同意 221,137,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6%;
反对 257,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0%;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 221,143,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6%;
反对 311,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6%;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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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21,303,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6%;
反对 167,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4%;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