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17: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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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
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之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
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
的责任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
及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进行报备。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
时,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
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
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重大事件及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
和保管。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尽快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 对控股股东、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移动磁盘、U
盘、录音(像)带、光盘、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交由他人保
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证在电脑、移动磁盘、U盘等介
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十九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部门、
单位、项目组责任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
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申报备案。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
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
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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