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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主任委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
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本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战略委员
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对公司ESG报告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 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
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
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应当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于会议表
决前将授权委托书提交会议召集人。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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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