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管理等有
关各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涉
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
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
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
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
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
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应当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
等,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的绝对保
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
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文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
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
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担保事项,应按照规定予
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
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正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其特别职权时,如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公告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
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
(一)董事秘书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
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
要求提供)。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
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
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秘办统筹安排,并指派两
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
录沟通内容,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
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
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
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
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
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
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
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
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