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17: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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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
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
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
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
其他方式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
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
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将在
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
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本制度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
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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