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17: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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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
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
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U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九条 内幕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
  第十条 内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
度。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负责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
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负责人。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讨论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需制作
重大事项进展备忘录,对会议主要内容予以记录并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董
事会应及时对历次参会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造册并备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属于公司机密级
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
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机密级文
件的信息知情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主要人员。
  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属于公司一
般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的专人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在相关文件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或其指定专人向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
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八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移动磁盘、U盘、录音(像)
带、光盘、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
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其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在公司内部流转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应
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相关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移动磁盘、U盘、录音(像)带、光盘、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
资料
外借。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等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
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公司外部人员确需接触内幕信息的,在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意后,应与公
司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期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二十四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
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司察看;
  (六)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五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严重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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