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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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两
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一人,也
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
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
的情形等),并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者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 董事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七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在下次
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
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以内”、“以前”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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