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 1/2 以上的委员为
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经公司董事、委员会主任或 2 名以上提名委员会
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
况下或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下列情况发生时召开会议:
(一) 公司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前;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产生空缺时;
(三)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
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等记
名表决方式。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半数”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细则自本细则生
效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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