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21: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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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降低董事会决策的风险,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须有 1/2 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
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由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共同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2 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召开,或者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
“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细则自本细则
生效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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