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华
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特殊情况下,对外报送未公开的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董
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
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
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
的,公司可以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
易所登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公司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
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刊载,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
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半年度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
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
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件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并及时披露分期交
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二十五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条 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如下标准之一时公司应及时披
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以下关联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第三十条进行披露: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
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
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制度,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该制
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
责人均为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
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及责任划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
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
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五)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
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
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五)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
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就任全资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全资子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如果有两位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全资子
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全资子公司董事
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全资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要披露
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内
部审计机构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有关
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全资子公司所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
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公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四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
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规定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在有关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三)根据本制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报告流
程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并根
据信息披露需要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资料;
(四)上述事件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其负责人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
守《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股票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前述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前述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五)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及时
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及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应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前述职责
的具体情况做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交由董事会办
公室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公司相关人员
的履职文件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
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
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
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相关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
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
及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的责任;
已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批评、
警告、扣减当年考核薪酬、解除职务等处分,并有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订立保密条款或制
定保密安排,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公司聘请的顾
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值。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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