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21: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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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分别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思远、朱
玺、丁盛军具备《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
公司董事的工作经验和履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和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综上,提名委员会 3 名委员一致同意:提名吴思远、朱玺、丁盛军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董事),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二、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余盛丽、何鹏、
周路明具备《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条件、工作经验和履职能力,符
合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和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
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余盛丽、周路明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余盛丽系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何鹏目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书面
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
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综上,提名委员会 3 名委员一致同意:提名余盛丽、何鹏、周路明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彭俊彪、余盛丽、毛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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