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5 证券简称:博菲电气 公告编号:2025-041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楼会议室。
召开。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3 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 57,08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734%(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53,7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58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48 人,所持有表决股份 3,389,3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45%。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
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89,300 股。经表决同意 57,077,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89,300 股。经表决同意 57,076,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3%;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89,300 股。经表决同意 57,076,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3%;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89,300 股。经表决同意同意 57,067,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0%;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同意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89,300 股。经表决同意 57,076,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同意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89,300 股。经表决同意同意 57,067,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同意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89,300 股。经表决同意 57,067,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0%;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同意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子公司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89,300 股。经表决同意 57,076,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3%;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89,300 股。经表决同意 57,076,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3%;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同意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89,300 股。经表决同意 57,067,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89,300 股。经表决同意 57,067,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89,300 股。经表决同意 57,076,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经表决同意 3,37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6%;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89,300 股。经表决同意 57,067,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经表决同意 3,36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68%;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0%;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名称:沈璐、许士元
(三)结论意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