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
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法律意见书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发布了《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
股东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4 点 30 分在深
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10 号东方嘉盛大厦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10 号东方嘉盛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90,861,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0.7517%。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90,329,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0.5545%;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532,0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1972%。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
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0,74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0%;反对 6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0,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8.8705%;反对 60,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190,74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0%;反对 6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0,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8.8705%;反对 60,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190,74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0%;反对 6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0,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8.8705%;反对 60,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90,733,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27%;反对 7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4,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5.8852%;反对 72,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190,76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1%;反对 62,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7,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2.1111%;反对 62,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190,754,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41%;反对 73,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5,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9.9519%;反对 73,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599,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8,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76.6175%;反对 72,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190,636,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1%;反对 6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8,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8.5325%;反对 60,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190,709,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04%;反对 99,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1.4769%;反对 9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190,737,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47%;反对 7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8,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6.6175%;反对 72,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190,749,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2%;反对 79,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0,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8.9381%;反对 79,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190,75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5%;反对 78,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2,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9.4075%;反对 78,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190,747,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2%;反对 6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8,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8.5701%;反对 60,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上述议案中第 5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关联股东对上述第 7、8 项议案
予以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颜克兵 王 振
___________________
周德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