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威机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20:55:4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42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证法意2025字第 218 号
致: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兆威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威”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4月29日
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9)(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3:30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
燕川社区燕湖路62号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02人,代表股份数为160,387,52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71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人,
代表股份数为159,198,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66%;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95人,代表股份数为1,188,86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99人,代表股份数为6,969,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7%。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5,781,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67%;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295人,代表股份数为1,188,86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9%。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 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4: 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5: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6: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7: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议案8: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及其 2025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9: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绩效考核情况的议案;
  议案10: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
案;
  议案11: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
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议案 11.01:发行资格和条件
  议案 11.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议案 11.03:上市地点及发行时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11.04:发行方式
  议案 11.05:发行规模
  议案 11.06:定价方式
  议案 11.07:发行对象
  议案 11.08:发售原则
  议案12: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议案13: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14: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15: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议案16: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 H 股
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17:     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18: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议案19: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2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21: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议案 21.01: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21.0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21.03: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21.0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议案 21.05:关于修订《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的议案
  议案 21.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21.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21.0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22:    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
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议案23:    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需
逐项表决)
   议案 23.01:关于修订《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议案 23.0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议案 23.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议案 23.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60,330,8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47%;
反对 54,188 股,弃权 2,500 股。
   议案 2: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60,330,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42%;
反对 54,488 股,弃权 3,000 股。
   议案 3: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60,330,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42%;
反对 54,388 股,弃权 3,000 股。
   议案 4: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60,330,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42%;
反对 54,388 股,弃权 3,000 股。
   议案 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60,328,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32%;
反对 55,688 股,弃权 3,300 股。
   议案 6: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60,330,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45%;
反对 53,288 股,弃权 3,700 股。
   议案 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 160,331,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52,988 股,弃权 3,300 股。
   议案 8:关于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及其 2025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60,328,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30%;
反对 55,088 股,弃权 4,200 股。
   议案 9:关于 2024 年度监事绩效考核情况的议案
   同意 160,329,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36%;
反对 54,688 股,弃权 3,700 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10: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同意 160,333,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63%;
反对 51,188 股,弃权 2,800 股。
  议案 11: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
议案(需逐项表决)
   议案 11.01:发行资格和条件
   同意 160,331,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53%;
反对 52,388 股,弃权 3,200 股。
   议案 11.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 160,331,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52%;
反对 52,688 股,弃权 3,200 股。
   议案 11. 03:上市地点及发行时间
   同意 160,331,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52%;
反对 52,688 股,弃权 3,100 股。
   议案 11.04:发行方式
   同意 160,331,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50%;
反对 52,388 股,弃权 3,700 股。
   议案 11.05:发行规模
   同意 160,331,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48%;
反对 52,388 股,弃权 4,000 股。
   议案 11.06:定价方式
   同意 160,330,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47%;
反对 52,388 股,弃权 4,200 股。
   议案 11.07:发行对象
   同意 160,330,8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4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52,988 股,弃权 3,700 股。
   议案 11.08:发售原则
   同意 160,330,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45%;
反对 53,188 股,弃权 3,700 股。
   议案 12: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 160,329,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39%;
反对 54,088 股,弃权 3,800 股。
   议案 13: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
   同意 160,330,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46%;
反对 53,388 股,弃权 3,400 股。
   议案 14: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160,330,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46%;
反对 53,488 股,弃权 3,300 股。
   议案 15: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同意 160,330,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46%;
反对 53,388 股,弃权 3,400 股。
   议案 1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 H 股股
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160,331,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50%;
反对 52,488 股,弃权 3,700 股。
   议案 17: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60,331,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48%;
反对 52,988 股,弃权 3,400 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18: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同意 160,332,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58%;
反对 51,088 股,弃权 3,700 股。
   议案 19: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60,332,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58%;
反对 51,088 股,弃权 3,700 股。
   议案 2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60,332,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58%;
反对 51,088 股,弃权 3,700 股。
   议案 21: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议案 21.01: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59,474,6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308%;
反对 909,190 股,弃权 3,700 股。
   议案 21.0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59,474,6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308%;
反对 909,190 股,弃权 3,700 股。
   议案 21.03: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59,474,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305%;
反对 909,190 股,弃权 4,200 股。
   议案 21.0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159,474,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305%;
反对 909,190 股,弃权 4,200 股。
   议案 21.05:关于修订《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159,470,5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28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909,190 股,弃权 7,800 股。
   议案 21.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59,470,5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283%;
反对 909,190 股,弃权 7,800 股。
   议案 21.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59,470,2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281%;
反对 909,490 股,弃权 7,800 股。
   议案 21.0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159,470,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284%;
反对 908,990 股,弃权 7,800 股。
   议案 22: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
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同意 160,328,8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34%;
反对 51,288 股,弃权 7,400 股。
   议案 23: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需
逐项表决)
   议案 23.01:关于修订《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同意 160,326,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21%;
反对 52,888 股,弃权 7,900 股。
   议案 23.0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同意 160,326,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20%;
反对 53,088 股,弃权 7,800 股。
   议案 23.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同意 160,326,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2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53,088 股,弃权 7,800 股。
   议案 23.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的议案
   同意 160,329,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36%;
反对 50,588 股,弃权 7,8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胤宏:                    苏   涛:
                        汪顺静: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兆威机电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