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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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
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5:00 时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
洲路 18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燕清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 506,563,6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44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86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22,231,7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04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9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2,463,7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19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及视讯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27,852,9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7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521,2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2304%;反对 768,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75%;
弃权 17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1%。
表决结果:同意 627,858,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7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4%。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526,5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2347%;反对 764,5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43%;
弃权 17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9%。
表决结果:同意 627,851,7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7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520,0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2294%;反对 769,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85%;
弃权 17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1%。
表决结果:同意 627,818,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5%。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486,7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2022%;反对 797,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13%;
弃权 17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4%。
表决结果:同意 627,887,7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7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556,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2588%;反对 727,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43%;
弃权 17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8%。
表决结果:同意 603,561,0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2%。本议案获得通
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7,22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9.3944%;反对 25,056,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606%;
弃权 17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0%。
表决结果:同意 119,743,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875,8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17%。本议案获得通
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743,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88%;反对 844,3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95%;
弃权 1,875,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17%。
表决结果:同意 626,091,3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875,2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82%。本议案获得通
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759,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919%;反对 828,8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68%;
弃权 1,875,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12%。
表决结果:同意 86,759,7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2,265,3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155%。本议案获
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6,759,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0.8452%;反对 23,438,6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393%;
弃权 12,265,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155%。
表决结果:同意 121,583,1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583,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2810%;反对 687,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0%;
弃权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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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顾海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杨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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