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
的,应严格从其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证券办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开展、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在以下情形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以下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董监高减持的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本条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实施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以下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及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其买卖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备案,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公司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该区间内,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以下信息,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以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司应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的
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报监管机构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
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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