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5-027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关联交易简要内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
前生物”或“公司”)经与华中农业大学(下称“华中农大”)竞争
性谈判,取得了“猪传染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三联灭
活疫苗、“猪圆环病毒病、革拉瑟氏病、链球菌病、支原体肺炎”四
联亚单位疫苗两个项目的合作研发,现拟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开发协
议书,公司就以上两个研发项目一共需向华中农大支付 400 万元人民
币。合作研发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公司及华中农大共同
所有;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三次
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技术研究开发,产品是否能
够研制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
定性。
? 公司将及时根据本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从而
更好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章程》、《合作
研发管理制度》等规定,经与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取得了“猪传染
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三联灭活疫苗、
“猪圆环病毒病、
革拉瑟氏病、链球菌病、支原体肺炎”四联亚单位疫苗两个项目的合
作研发,现拟就上述两个项目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合作研发协议。其
中,“猪传染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三联灭活疫苗项目
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 200 万元,
“猪圆环病毒病、革拉瑟氏病、
链球菌病、支原体肺炎”四联亚单位疫苗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
费用 200 万元,上述两个项目公司向华中农大合计支付费用 400 万元。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 16.73%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刘春全是
华中农业大学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副部长、投资运营中心主任,且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何启盖、方六荣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公司
实际控制人、监事吴斌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公司董事长陈慕琳之
父陈焕春、副董事长钟鸣之母金梅林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截止本公告日,在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同一关联
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
以上,且未占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华中农业大学为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也是国家“211 工程”重
点建设的大学。华中农大有国家重点实验室 2 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
实验室 1 个,专业实验室 5 个,国家级研发中心 7 个。在杂交油菜、
绿色水稻、优质种猪、动物疫苗、优质柑橘、试管种薯等研究领域,
取得一批享誉国内外的标志性成果。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 16.73%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
三、《合作研发协议》主要内容
(一)“猪传染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三联灭活疫
苗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按照农业部第 442 号、第 2335 号等公告要求,研制“猪传染性
胸膜肺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三联灭活疫苗,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申请并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1)负责研究内容:①与乙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对不同
日龄猪群的安全性试验、对猪群最小免疫剂量测定试验、对猪群的保
护性试验、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验、疫苗保存期试验、与同
类制品的对比试验;②规模化生产工艺的优化和确定;③完成中试研
究;④协助乙方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负责完成临床试验;⑤协助
乙方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菌种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并与署名单位
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生产文号批文等
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1)负责研究内容:①疫苗生产用菌株筛选;②实验动物攻毒
模型的建立;③疫苗灭活工艺和佐剂的筛选;④生产用菌株和检验用
菌株的传代研究、种子批的建立、保存期试验;⑤与甲方共同完成实
验室试制疫苗对不同日龄猪群的安全性试验、对猪群最小免疫剂量测
定试验、对猪群的保护性试验、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验、疫
苗保存期试验、与同类制品的对比试验;⑥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
⑦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负责管理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甲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署名单位
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猪传染
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三联灭活疫苗的研发工作。
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研究经费 200 万元,在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
支付 50%,获得新兽药证书后 30 日内支付 50%。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
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
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
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
产、销售权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
付任何费用。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
果,也可以授权其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
合作形式仅限于许可使用,且被许可方不得超过两家。许可费用归乙
方所有,且许可费用不得低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支付的研发经
费。
(4)新药申报材料中乙方为第一署名单位,甲方为联合署名单
位。
(5)由“猪传染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三联灭活
疫苗衍生的其他疫苗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合作权,
具体合作条款另行协商签订。
(6)“猪传染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三联灭活疫
苗向国家申报的奖励归乙方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报奖项时甲方
具有署名权。
(7)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1)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
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合作开发本项目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
权获得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或者其他不利
后果,全部由该未获授权者承担,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的损失则可向
该未获授权者追偿。
本协议有效期为 10 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
动延长 10 年。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技术风险,无法继续履行的,双
方可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猪圆环病毒病、革拉瑟氏病、链球菌病、支原体肺炎”
四联亚单位疫苗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按照农业部第 442 号、第 2335 号等公告要求,研制“猪圆环病
毒病、革拉瑟氏病、链球菌病、支原体肺炎”四联亚单位疫苗,制定
相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1)负责研究内容:①与乙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对不同
日龄猪群的安全性试验、对猪群最小免疫剂量测定试验、对猪群的保
护性试验、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验、疫苗保存期试验、与同
类制品的对比试验;②规模化生产工艺的优化和确定;③完成中试研
究;④协助乙方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负责完成临床试验;⑤协助
乙方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菌种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并与署名单位
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生产文号批文等
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1)负责研究内容:①疫苗生产用菌株构建;②实验动物攻毒
模型的建立;③抗原纯化工艺和佐剂的筛选;④生产用菌株和检验用
菌(毒)株的传代研究、种子批的建立、保存期试验;⑤与甲方共同
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对不同日龄猪群的安全性试验、对猪群最小免疫
剂量测定试验、对猪群的保护性试验、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
验、疫苗保存期试验、与同类制品的对比试验;⑥撰写临床试验申报
材料;⑦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负责管理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甲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署名单位
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猪圆环
病毒病、革拉瑟氏病、链球菌病、支原体肺炎”四联亚单位疫苗的研
发工作。
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研究经费 200 万元,在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
支付 50%,获得新兽药证书后 30 日内支付 50%。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
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
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
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
产、销售权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
付任何费用。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
果,也可以授权其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
合作形式仅限于许可使用,且被许可方不得超过两家。许可费用归乙
方所有,且许可费用不得低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支付的研发经
费。
(4)新药申报材料中乙方为第一署名单位,甲方为联合署名单
位。
(5)由“猪圆环病毒病、革拉瑟氏病、链球菌病、支原体肺炎”
四联亚单位疫苗衍生的其他疫苗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
优先合作权,具体合作条款另行协商签订。
(6)“猪圆环病毒病、革拉瑟氏病、链球菌病、支原体肺炎”
四联亚单位疫苗向国家申报的奖励归乙方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
报奖项时甲方具有署名权。
(7)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1)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
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合作开发本项目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
权获得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或者其他不利
后果,全部由该未获授权者承担,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的损失则可向
该未获授权者追偿。
本协议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
自动延长【10】年。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技术风险,无法继续履行的,
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合作研发,可以增加公司产品储备,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项目研究开发,产品研制是否能成功、产品上市
时间以及产品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
预测对当期以及未来业绩的影响程度。
本次合作研发项目是公司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在学校相关网站发
布的合作需求进行报价,并经过竞争性谈判取得。华中农业大学已在
学校相关网站上对结果进行了不少于 7 日的公示期。本次交易定价依
据和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联董事刘春全、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陈慕琳、钟鸣回避表决。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
方向,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署的
研发合作协议,有利于提高公司在生物制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加快
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并且履行了《公司章程》、《合作研发
管理制度》以及《华中农业大学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
研发框架协议》规定的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
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华中农大签署合作研发协议事项。
准。
六、上网公告附件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