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医药: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19: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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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45 层 邮编:200031
Suite 45/F, K.Wah Centre, 1010 Huaihai Road (M),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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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致: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下称“本所”)受博瑞生物医药(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所
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瑞生物医药(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
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
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
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
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登记方式、投票方式等予以通知、公告。
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将公司于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
据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将增加临时提案后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情
况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州工业园区启月街 299 号独墅湖世尊酒店 M9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121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9,814,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756%。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所述,公司董事会
于 2025 年 5 月 8 日收到股东袁建栋提交的《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袁建栋
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审议通过的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申
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经验证,截至上述临时提案提出之日(2025 年 5 月 8 日)及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3 日),袁建栋持有公司 1%以上的股份,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东大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
果依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
息确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1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1)关于《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329,4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694%;
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8%;弃权 2,401,829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4,450,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6352%;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63%;弃权 2,401,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4.2185%。
  (2)关于《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329,4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694%;
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8%;弃权 2,401,829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4,450,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6352%;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63%;弃权 2,401,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4.2185%。
  (3)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329,4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694%;
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8%;弃权 2,401,829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4,450,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6352%;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63%;弃权 2,401,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4.2185%。
  (4)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329,4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694%;
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8%;弃权 2,401,829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4,450,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6352%;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63%;弃权 2,401,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数的 4.2185%。
   (5)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325,4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676%;
反对 8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97%;弃权 2,401,829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4,446,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6281%;反对 8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533%;弃权 2,401,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4.2186%。
   (6)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325,4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676%;
反对 8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97%;弃权 2,401,829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4,446,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6281%;反对 8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533%;弃权 2,401,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4.2186%。
   (7)关于《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329,4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694%;
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8%;弃权 2,401,829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4,450,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6352%;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63%;弃权 2,401,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4.2185%。
   (8)关于申请 2025 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973,3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2525%;
反对 1,439,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547%;弃权 2,401,8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3,094,5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2535%;反对 1,439,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5279%;弃权 2,401,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2186%。
  (9)关于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329,4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694%;
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8%;弃权 2,401,829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4,450,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6352%;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63%;弃权 2,401,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4.2185%。
  (10)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6,832,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14%;
反对 95,7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82%;弃权 5,883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832,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14%;反对 95,7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82%;弃权 5,8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104%。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6,832,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14%;
反对 95,7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82%;弃权 5,883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832,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14%;反对 95,7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82%;弃权 5,8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104%。
  (12)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297,7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550%;
反对 99,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50%;弃权 2,417,712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1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4,418,9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5796%;反对 99,0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739%;弃权 2,417,7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4.2465%。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涉及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应关联股东已回
避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博瑞生物医药(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陈毅敏                 王 峰
                              冯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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