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
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参加了会议
并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4:00 在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 9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席惠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87 人,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10,697,83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7,937,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127%。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60,4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8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272,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
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114,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232 %;反对550,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130,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05%;反对528,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122,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272%;反对528,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0,113,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29%;反对 550,9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0,108,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02%;反对 559,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682,5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820%;反对 559,6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25 %;弃权 29,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5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融资额度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0,125,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84%;反对 529,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对公司 2024 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78,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8.3067%;反对 535,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8077%;弃权 43,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8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692,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831 %;反对 535,8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752 %;弃权 43,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17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席惠明、浦建芬、席晨超、谈劭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78,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8.3242%;反对 529,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6867%;弃权 49,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8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693,3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096%;反对 529,8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918%;弃权 49,0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8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席惠明、浦建芬、席晨超、谈劭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0,125,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86%;反对 528,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确定 202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1,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1.6572%;反对 556,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9986%;弃权 43,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4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671,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572%;反对 556,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86%;弃权 43,9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席惠明、浦建芬、席晨超、谈劭旸、缪春晓、
李嘉俊、黄莹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0,118,3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50 %;反对 537,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51%;弃权 41,9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692,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913 %;反对 537,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272 %;弃权 41,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15 %。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