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0519 第 0001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010-8587 9199 传真:010-8587 9198
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0519 第 0001 号
致: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其他中介机构
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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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董事会有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有权在公司出
现派息事宜时,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就上述信息
进行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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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回购原因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
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14,00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14,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
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数量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2024 年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
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回购注销条件;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数量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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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