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保
荐机构”)作为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科技”、
“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中自科技履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义务,
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中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届满。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与调查。
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注册地址
大厦 20 楼 2004 室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保荐代表人 何搏、罗泽
项目 内容
联系电话 028-85958793
搏、龙序。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罗泽。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737
注册资本 11956.4509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古楠街 8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古楠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启章
实际控制人 陈启章
联系人 龚文旭
联系电话 028-8786949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10-22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中自科技的保荐机构,指定何搏、罗泽两名保荐代表
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中自科技的持续督
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部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终止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部
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流及募集资金专户销户、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追认及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额度、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3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对于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2323 号)
及行政监管措施处罚决定书之《关于对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启章、
李云、龚文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 号);
处理情况:
定按时、规范地召开;
的逻辑矛盾现象;严格要求物流公司完善收货手续,确保签收要素齐全;
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开展投资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项目计划书以及可行性
研究报告等资料的质量;
款核销等制度和流程并严格实施,及时、规范进行业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保证财
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复核并形成书面资料留存;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规范运作建议书》(上证
科创公函20230111 号)及 5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对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20 号)
处理情况:
趋势分析,强化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
整体质量
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工作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
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
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工作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
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
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
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发行保荐、持续督导工作
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
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
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
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审核报告以及公司
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
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
用完毕,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将继续对中自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直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