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星新材: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8 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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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五)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
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本公司外部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
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时,应当
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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