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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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粤金轮(非诉)字第 0094 号(法)(001)号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广东省
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集团”或“增持人”)增持贵司(“佛
山照明”或“公司”)股份事项(“本次增持”)的法律顾问,指派郭素
颐律师和褚亭丽律师参与本次增持相关的法律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为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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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核查意见。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
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
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
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
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
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
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
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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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增持所涉的资料、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电子集
团。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子集团的基本情况
如下:
主体名称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25458764N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登记机关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16,2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0-10-19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秀街 4 号 2414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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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佳
经营期限 2000-10-19 至 无固定期限
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和电器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电子
信息网络和计算机运营,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设备、场
地租赁服务;销售: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元件,电子
器件,电器机械及器材;煤炭批发经营;合同能源管理服
经营范围 务,节能技术研发与咨询,节能设备制造与安装;停车场
经营(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 188 号);货物进
出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仅限于分支机构经营);技术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
状态;(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
为;(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
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查询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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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子集团为有
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增持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广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广晟集团
持有佛山照明股份 129,826,793 股,占佛山照明总股本的 8.45%;广晟
集团一致行动人电子集团持有佛山照明股份 132,194,246 股,占佛山照
明总股本的 8.61%;广晟集团一致行动人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香
港华晟”)持有佛山照明股份 197,338,980 股,占佛山照明总股本的
持有佛山照明股份 25,482,252 股,占佛山照明总股本的 1.66%。广晟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佛山照明股份 484,842,271 股,占佛山照明
总股本的 31.57%1。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司的股份比例由 31.3%;但由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5 年 2 月 19 日期间,电子集团根据自身的统筹安
排,尚未实施增持计划;而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广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公司的股份比例由 31.3%变更为 31.57%。因此,此处“增持前”是指实际实施增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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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佛山照明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
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暨获得增持资金贷款支持的公告》
(公告编号:
认可,计划自 2024 年 11 月 20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合法方式增持佛山照明股份,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 3,6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7,200 万元,且不低于公司总
股本的 0.8%;如果因股票价格波动导致增持金额超过 7,200 万元,但
增持比例未到公司总股本的 0.8%,电子集团将不再增持。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2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期
间,电子集团增持佛山照明 A 股 11,429,600 股,占佛山照明总股本的
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本次增持已结束。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增持后,广晟集团持有
佛山照明股份 129,826,793 股,占佛山照明总股本的 8.45%;广晟集团
一致行动人电子集团持有佛山照明股份 143,623,846 股,占佛山照明总
股本的 9.35%;广晟集团一致行动人香港华晟持有佛山照明股份
晟投资持有佛山照明股份 25,482,252 股,占佛山照明总股本的 1.66%。
广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佛山照明股份 496,271,871 股,占佛
山照明总股本的 32.3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
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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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一个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
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根据佛山照明的相关公告文件,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广晟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佛山照明股份 419,803,826 股,占佛山照明
总股本的 30.82%。2023 年 11 月,佛山照明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广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佛山照明股份由 419,803,826 股增加
至 466,499,721 股,持股比例由 30.82%变更至 30.12%。2024 年 6 月 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电子集团和香港华晟增持公司股份 18,342,5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广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比例变更为 31.30%。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回购股份注销完成,
广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31.57%。本次增
持,电子集团增持公司股份 11,429,600 股,占佛山照明总股本的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变更为 32.31%。
因此,本次增持前,广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佛山照明股
份超过佛山照明总股本的 30%,且该等事实持续超过一年。本次增持
完成后,广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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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
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佛山照明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
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获得增持资金贷款支持的公告》
(公告编
号:2024-072);
(二)佛山照明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
(公告编号:2025-008);
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三)佛山照明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
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按
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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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
增持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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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
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赵以敏 郭素颐
褚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