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21: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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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
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年 5 月 16 日 14:0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王海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代表股份 1,825,788,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897%。参会股东均
为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701 人,代表股份 501,143,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73%。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细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董事会对 2024 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
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监事会对 2024 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
案》;
  (六)《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八)《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九)《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
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20,83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80%;反对 4,428,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20,5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64%;反对 4,540,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20,245,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27%;反对 4,841,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20,206,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10%;反对 4,880,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董事会对 2024 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20,292,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47%;反对 5,835,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20,270,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37%;反对 5,624,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监事会对 2024 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20,274,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39%;反对 5,810,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20,363,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77%;反对 5,525,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20,358,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75%;反对 4,722,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0,627,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91%;反对 5,830,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5,647,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32%;反对 5,830,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59%;弃权 473,7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1,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20,486,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30%;反对 4,849,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第(八)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在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
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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