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丰元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
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
产品的行为,但不包括风险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规定的风险投资。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审批权限: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低于上述金额的交易,可由董事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三)审批委托理财时,应以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最近 12 个月内
的累计发生额合计计算。公司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四)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
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二)如委托理财累计发生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
对金额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由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
的建议说明,并经董事长审核通过,授权公司管理层执行;
(三)如委托理财累计发生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
建议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管理层执行;
(四)如委托理财累计发生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
建议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
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
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
次,了解公司所有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 12 个月委托理财
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根据董事会/股东会授权,
在授权额度内滚动委托理财的,应逐笔业务登记台账,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累计余
额不得超过授权额度;
(七)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营业
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
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证券部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
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每次结算后 10 日内,公司财务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证券部报告截
至本月末《前 12 个月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 12 个
月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
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
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
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
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
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作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
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如
有)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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