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对外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
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丰元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
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决策
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两类: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控
制权逐层进行审批。
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指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七条 投资权限
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
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投资部主要负责对新项目的投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
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
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建议,可由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
职能部门和子公司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资建议进行筛选和初步评估,对认
为有必要研究的项目投资建议,成立项目论证小组,组织项目论证并编制项目可
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
证。
第十六条 需要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负责人。
第十八条 董事长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
会汇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其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方案存在
重大遗漏、项目实施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利因素,可能导致投资失败,董
事长应及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会
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和终止需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内审
部门对投资项目形成审计报告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