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 》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简称上交所)网站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
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
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上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
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
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及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91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9,110,098,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25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
体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因其他公务等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
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权。
公司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
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A股 9,108,263,826 99.9799 760,068 0.0083 1,074,538 0.0118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
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A股 9,108,201,050 99.9792 755,368 0.0083 1,142,014 0.0125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
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A股 9,108,176,137 99.9789 858,351 0.0094 1,063,944 0.0117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9,109,066,881 99.9887 594,001 0.0065 437,550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9,109,319,685 99.9915 393,897 0.0043 384,850 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
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A股 9,079,298,667 99.6619 4,256,152 0.0467 26,543,613 0.29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
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A股 9,063,355,784 99.4869 46,033,145 0.5053 709,503 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根据表决结果,顾建忠先生当选为公司执行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