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包括分公司,下同)
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
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
第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
保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管理制度、
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
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会议,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层、董事会
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
定,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报告;
(五)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
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
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
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
求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适当管理层进行认真、充分的沟
通,听取其意见。
审计部应当在内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如果被审计
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报
告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适当管理层,并要求
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
于10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但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
无法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
会计年度的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做好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编制年度内控评价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报告期内若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公司治理”章节中披露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
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
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要求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公
司治理”章节中提供相应的查询索引。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与董事会的内控评价报告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章
节中予以说明,并解释原因。
公司在报告期内若聘请了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年度报告“重
要事项”章节中,披露聘任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支
付给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
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
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