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投票计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投票、计票行为,建立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会实施网络投票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东身份确认
第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进行见证,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是,股东会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
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
股东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股
东会应对有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
表决形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
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特殊情况经有权部门批准豁免回
避的除外。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章 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该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的事项,以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
采取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于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说明中小股东
对相关议案投同意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的票数及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
散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
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应对累积投票规则、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
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二十三条 投票原则: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
积投票权总数。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具体操作如下:
该次股东会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以该次股东会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规则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为弃权。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
选的董事名单。
第二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
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
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
其中当选者时,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
超过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
进行第二轮、第三轮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经过
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
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和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该次股东会上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人数的二分之
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
(四)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的,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
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第三轮选举。若经三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第五章 网络投票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与互联网投票平
台。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
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事项,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通过上
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和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
对于审计委员会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
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
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会股东类型、股权登记日或最
后交易日、拟审议的议案及网络投票流程等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参会股东类型按
照 A 股、B 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进行分类;公司发行多只优先股的,
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上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与上交所指
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
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
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
确和完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2 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
易日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上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公司股东可以通过
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入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参加网络投票;也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于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参加网络投
票。
第三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
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
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一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
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第一款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
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A 股股东、B 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
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
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权登记日所载的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号码等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
持有。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
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
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
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
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
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
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指
引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
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第三十七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投票的,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或者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信息
公司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
东、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 2 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并按
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
定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