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
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经营决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三)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
低值易耗品,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按照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交易
事项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均分别按照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下
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
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低于 50%
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在 500 万元
人民币以内的;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低于 50%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低于 50%的;
(七)超出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低于 10%
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低于 10%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低
于 10%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低于 10%的;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以上、低于 10%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以
上、低于 10%的。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的;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 5%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低于公司市值的 5%
的。
第九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分别适用第五条、第
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二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
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二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
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
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六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
者抵偿公司债务的,上市公司应照第一款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
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
条、第八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四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
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
作为计算基础,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
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
资金额,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
为计算基础,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
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
第四项的规定。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十八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十二
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交易行为,视同公司自
身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讨论本制度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时,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项目
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非日
常经营交易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交易及时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