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广汇能源
股票代码:60025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7、28、29、30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7、28、29、30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三十八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三十八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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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署本报告书均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
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均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
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均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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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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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富德
一致行动人 指
金蓉控股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指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富德寿险 指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德金控 指 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报告书 指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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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
保险、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它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凭许可证经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资金
运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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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八层3811房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
(二) 公司董事、主要负责人及股东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其他国家或地
姓名 性别 国籍 在公司所任职务或在其他公司兼职 区的永久居留 长期居住地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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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法定代表人职责
徐文渊 男 中国 2.兼职: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 无 深圳
行董事、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江生忠 男 中国 生导师,南开大学金融学院风险管理 无 天津
与保险研究所所长,南开大学农业保
险研究中心主任
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
陈泽桐 男 中国 无 深圳
所香港分所负责人、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惠州仲裁员、
重庆仲裁委员会第六届仲裁员
王 辉 男 中国 2.兼职: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无 深圳
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合伙人
苏世公 男 中国 无 香港
常 存 女 中国 无 北京
事、副总经理、审计责任人,生命保
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责任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其他国家或地
姓名 性别 国籍 在公司所任职务或在其他公司兼职 区的永久居留 长期居住地
权
张峻 男 中国 无 深圳
事局主席,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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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东 男 中国 无 深圳
事局副主席、总裁,深圳市前海富德
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家源 男 中国 中国香港 深圳
事、副总裁,深圳市前海富德能源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张家铭 男 中国 事、副总裁,深圳市生命置地发展有 中国香港 深圳
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富德前海基础
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张馨云 女 中国 2.兼职: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 中国香港 深圳
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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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5%以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上市交易所 公司代码 公司简称 持股比例
香港交易所 0379 恒嘉融资租赁 21.18%
香港交易所 0639 首钢资源 28.38%
香港交易所 1638 佳兆业集团 21.92%
香港交易所 1898 中煤能源 15.92%
香港交易所 1963 重庆银行 6.26%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61 农产品 29.97%
上海证券交易所 600383 金地集团 29.84%
上海证券交易所 600000 浦发银行 20.66%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802 北京文化 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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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富德寿险与
富德金控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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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买入的目的是出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
务人二均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未来60个月内不会
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减持。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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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均未持有广汇能源股
份。
签署了《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638,561,096股人民币普通股以6.35元
/股的价格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8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38,561,096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9.83%。
签署了《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337,796,066股无限售流通股以6.35元
/股的价格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0%。本次
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持有公司股份337,796,0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5.2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具有一致行动人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后,
两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76,357,1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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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广汇能源638,561,096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资金来源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A。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资金来源为集团内自有资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转让方及其实控人孙广信
转让方持有的广汇能源638,561,096股股份,占广汇能源总股本的9.83%。
标 的 股 份 每 股 转 让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6.35 元 , 股 份 转 让 总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自《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下称“本协议”)生效日
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如广汇能源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事项,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标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除权后的标的股份
数量,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应调整为除权后的转让价格;如广汇能源回购注销股
份且该等回购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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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份数量和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
(1)本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并已生效;
(2)转让方和受让方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文
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且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已获得其他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
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
(3)上市公司已按照要求披露本次交易,并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文件;
(4)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转让确认意见;
(5)各方已有效签署与标的股份交割相关的文件,并已准备完毕办理标的股
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所需的全部文件;
(6)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所有权,标的股份的权属清晰完整,并免遭
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之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
他类似安排之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及法律瑕疵之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
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
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亦不存在无法转让或无法过户的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中国法律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限售承诺)。
(7)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办事处)不存在未书面披露的重大负债,不存在明显
丧失清偿能力之情形,不存在被股东、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重整之情形,不存在
对其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和资本运作构成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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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亦未发
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8)除集团公司已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外,集团公司资产的权属清晰完整,
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之情形(本协议签署前基于上市公
司正常业务已设置权利限制的除外),不存在权属争议及法律瑕疵之情形,不存在
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
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
(9)受让方已对集团公司完成了尽职调查,且该等尽职调查的结果令受让方
满意。
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受让方确定的银行以受
让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银行账户(下称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作为受让方向转
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专用账户,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受
让方承担,股份转让价款留存共管账户的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让方享有。共管账户
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转让方和受让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应由转让方和
受让方在共管账户所属银行柜台办理,不得以其他方式办理和实施资金划付。
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取得转让确认意见后至交割日前,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支
付至共管账户。
自交割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委派代表在共管账户所属银行
柜台办理股份转让价款的划款手续,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转让
方银行账户。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股份转让价款未在前述期限内划转至转让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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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指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则受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因本次交易事宜所产生
的税费。
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
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支付的
股份转让价款的10%。如股份转让价款逾期支付的期限超过30个工作日,则转让方
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并有权按照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回购标的股份
(如涉及),
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如保证方在交割日前发生本协议约定违约情形,受让方有权要求保证方改正,
并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保证方在改正通知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
完全改正,保证方应按照股份转让价款10%的金额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且受让方
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如保证方在交割日后发生本协议约定违约情形,受让方有权要求保证方改正,
并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暂停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如保证方在改
正通知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全改正,保证方应按照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受
让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且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
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要求转让方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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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和向受让方支付自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的利息(实控人对
股份转让价款的退还及利息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成立,并自如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对各
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转让方股东会和董事会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2)受让方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3)本次交易及本协议已获得其他
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
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同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以
被终止:(1)各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2)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3)
基于中国法律规定可以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在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该
方可将该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进行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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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转让方及其实控人孙广信
广汇能源无限售流通股337,796,0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
标 的 股 份 每 股 转 让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6.35 元 , 股 份 转 让 总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为
自《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下称“本协议”)生效日
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如广汇能源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事项,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标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除权后的标的股份
数量,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应调整为除权后的转让价格;如广汇能源回购注销股
份且该等回购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发生变动,
标的股份数量和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
(1)本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并已生效;
(2)转让方和受让方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文
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且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已获得其他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
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
(3)上市公司已按照要求披露本次交易,并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文件;
(4)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转让确认意见;
(5)各方已有效签署与标的股份交割相关的文件,并已准备完毕办理标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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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所需的全部文件;
(6)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所有权,标的股份的权属清晰完整,并免遭
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之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
他类似安排之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及法律瑕疵之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
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
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亦不存在无法转让或无法过户的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中国法律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限售承诺)。
(7)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办事处)不存在未书面披露的重大负债,不存在明显
丧失清偿能力之情形,不存在被股东、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重整之情形,不存在
对其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和资本运作构成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导
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亦未发
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8)除集团公司已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外,集团公司资产的权属清晰完整,
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之情形(本协议签署前基于上市公
司正常业务已设置权利限制的除外),不存在权属争议及法律瑕疵之情形,不存在
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
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
(9)受让方已对集团公司完成了尽职调查,且该等尽职调查的结果令受让方
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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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交割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1,072,502,509.55元(大
写:拾亿零柒仟贰佰伍拾万贰仟伍佰零玖元伍角伍分)支付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转
让方银行账户。
(2)自交割日起1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1,072,502,509.55元(大
写:拾亿零柒仟贰佰伍拾万贰仟伍佰零玖元伍角伍分)支付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转
让方银行账户。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因本次交易事宜所产生
的税费。
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
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支付的
股份转让价款的10%。如股份转让价款逾期支付的期限超过30个工作日,则转让方
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并有权按照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回购标的股份
(如涉及),
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如保证方在交割日前发生本协议约定违约情形,受让方有权要求保证方改正,
并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保证方在改正通知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
完全改正,保证方应按照股份转让价款10%的金额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且受让方
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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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保证方在交割日后发生本协议约定违约情形,受让方有权要求保证方改正,
并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暂停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如保证方在改
正通知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全改正,保证方应按照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受
让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且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
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要求转让方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
款和向受让方支付自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的利息(实控人对
股份转让价款的退还及利息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成立,并自如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对各
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转让方股东会和董事会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2)受让方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3)本次交易及本协议已获得其他
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
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同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以
被终止:(1)各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2)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3)
基于中国法律规定可以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在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该
方可将该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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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协议转让相关承诺及其他事项
为促进广汇能源长期稳定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分别出
具《承诺函》,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60个月内,均不会减持标
的股份。同时,在前述期限内,标的股份因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权益分派而衍生的广汇能源股份,仍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
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署的《关
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此协议
项下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支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违约金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出具了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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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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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均不存在其
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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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富德寿险、富德金控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
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分别与广汇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议。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部,以供投资者查阅。本报告书披露网站为www.sse.com.cn。
第 25 页 共 31 页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一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徐倩
签署日期:2025年05月16日
第 26 页 共 31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峻
签署日期:2025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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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
上市公司名称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开发区上海路 16 号
股票简称 广汇能源 股票代码 600256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名称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 减少 □ 有 ? 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数量:638,561,096 股 持股比例: 9.83%
股份数量及持股
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是 □ 否 ?
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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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不适用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 否 ? 不适用 □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不适用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章):徐倩
日期:202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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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
上市公司名称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开发区上海路 16 号
股票简称 广汇能源 股票代码 600256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名称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 减少 □ 有 ? 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 0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数量: 337,796,066 股 持股比例: 5.20%
股份数量及持股
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是 □ 否 ?
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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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不适用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 否 ? 不适用 □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不适用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填表说明:
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张峻
日期:2025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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